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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三条规定:“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、销售、购买、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。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、销售、购买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,不得从事爆破作业。”
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,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,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:(1)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;(2)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>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;(3)购买单位的名称、地址、银行账户;(4)购买的品种、数量和用途说明。
适用范围:
本产品由本产品由氧化剂、还原剂、膨化剂、消焰剂等组成。
1、执行标准:WJ9026-2004
2、用途:适用于低甲烷矿井岩石掘进工作面的爆破工程。
3、规格及包装:φ32mm-150g每件24kg.
4、主要性能指标:
项目 |
指标 |
药卷密度g/cm3 |
0.85g/cm3~1.05g/cm3 |
殉爆距离cm |
≥3cm |
猛度mm |
≥10mm |
爆速m/s |
≥2.8×103m/s |
作功能力ml |
≥228mL |
使用保证期d |
120天 |
5、运输: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。
6、贮存:应贮存在通风良好、干燥的库房内,不得与雷管及其它起爆器材共存放。
7、使用方法:
7.1 本产品使用8号雷管起爆。向药体插入雷管时,应先用木制或铜制专用工具插破药卷一端中心,再将雷管从中心位置完全插入药卷内;然后用其脚线挽口把雷管牢固捆绑在药卷轴中心位置,使雷管不被拉脱。
7.2 装添药时,用木(竹)棍将药卷一个接一个推入炮眼内,防止用力过猛,使药卷变形而影响装填。药卷之间保持首尾相接,并应防止碎岩块隔离在药卷之间。为了更好地发挥炸药的爆轰性能,在进行孔内爆破时,按有关规程进行封填炮泥。
7.3 本产品有硬化状况时,使用前先使其松散。硬化到不能松散时,不得使用。若使用前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有问题时,应立即停止使用,并及时向生产厂反映,以便查明原因,共同解决。